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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1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78號 聲 請 人 陳財寶       林瑞揚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蔡慶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佳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 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