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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1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94號 原   告 廖振翔 被   告 金財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政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6萬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仍 應補繳裁判費75萬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