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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2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30號 原   告 日商株式会社 J.M.P 法定代理人 高倉美智春 訴訟代理人 陳達筠律師       邱陳律律師 被   告 新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國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日幣8,311,878 元,換算新臺幣(下同   )2,357,249 元(以原告起訴時即109 年5 月29日臺灣銀行   牌告現金賣出匯率日幣1 元兌換新臺幣0.2836元計算,計算   式:日幣8,311,878 ×0.2836元=2,357,249 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864元。  ㈡原告應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   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含所附證據)自行送達被告,另   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