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35號
原 告 植木賞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黃智民
被 告 景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預繳管理費事件,原告曾
聲請本院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
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
萬1,25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16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
之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6,660 元(陸仟陸佰陸拾元
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