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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2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預繳管理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35號 原   告 植木賞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智民 被   告 景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預繳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 萬1,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 之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6,660 元(陸仟陸佰陸拾元 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