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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2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46號 原   告 紘磊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詠蔙 被   告 台灣松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塚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50,60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1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2,67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