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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2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55號 原   告 建欣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慧娟 被   告 宏頂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紀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4,440 元 (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 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10 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 繕本各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哲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