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59號
原 告 游聖臨
上列原告與
被告好德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萬元,應繳
裁判費39,61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1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
暨逕將其
繕本送達
他造,逾期未補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