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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2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59號 原   告 游聖臨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德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萬元,應繳裁判費39,61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1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