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2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70號 原   告 郭豐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崇順行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 4,2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