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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2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80號 原   告 昇億達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亮逸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被   告 簡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7,589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