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87號
原 告 翁萱鎂
被 告 花岩休閒有限公司
兼
法定
代理人 徐錦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