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98號
原 告 陳明宗
被 告 林世昌
三禾
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愷家
被 告 顏俊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
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 第1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書狀及其附
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
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第11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
訴主張其透過被告三禾不動產有限公司(下稱三禾公司)之專案
經紀人即被告顏俊新居間仲介,向被告林世昌購買之新北市○○
區○○街○○號4 樓房屋有傾斜之瑕疵,請求被告林世昌減少買賣
價金、被告三禾公司及被告顏俊新連帶賠償仲介費及代書費
等情
,
並聲明:㈠被告林世昌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74萬元,及
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
被告三禾不動產有限公司、顏俊新應
連帶給付原告16萬7,000 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經查,原告起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間並無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
係,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0萬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 元。
另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未依
被告人數提出附屬文件。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其附屬文
件(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所有」證據資料影本),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