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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2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98號 原   告 陳明宗 被   告 林世昌       三禾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愷家 被   告 顏俊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 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 第1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書狀及其附 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第11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 訴主張其透過被告三禾不動產有限公司(下稱三禾公司)之專案 經紀人即被告顏俊新居間仲介,向被告林世昌購買之新北市○○ 區○○街○○號4 樓房屋有傾斜之瑕疵,請求被告林世昌減少買賣 價金、被告三禾公司及被告顏俊新連帶賠償仲介費及代書費等情 ,並聲明:㈠被告林世昌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74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 被告三禾不動產有限公司、顏俊新應連帶給付原告16萬7,000 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經查,原告起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間並無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 係,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0萬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 元。 另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未依被告人數提出附屬文件。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其附屬文 件(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所有」證據資料影本),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