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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3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00號 再審原告  雨沛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杰陸 訴訟代理人 李芳正 再審被告  林金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000 元,再審原告 係對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1 項規定「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應徵本件再審之 訴裁判費2,3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同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王雅婷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