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05號
聲 請 人 高嘉煒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炳嘉
訴訟代理人 宋正一
律師
相 對 人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輝耀
上列
聲請人為相對人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
,未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
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