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3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10號 原   告 正連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喜預拌混凝土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96 萬7,11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 萬0,30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 萬9,803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