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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3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24號 原   告 廣州市綠森園林五金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忠成 被   告 興隨興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棠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人民幣 12萬8,544 元、新臺幣(下同)15萬5,000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 ,而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109 年6 月5 日臺灣銀行牌告人 民幣現金賣出匯率1 :4.269 元換算折合為新臺幣為54萬8,754 元(計算式:人民幣128,544 ×匯率4.269 =548,754 ,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萬3,754 元 (計算式:548,754+155,000 =703,754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7,710 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7,21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