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60號
原 告 隆太生技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香明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
律師
複代理人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愛帝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婉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 萬7,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1 萬5,55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