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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3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90號 原   告 樺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政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盧雪玉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 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5,35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