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15號
原 告 合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永良
訴訟代理人 賴宗文
被 告 劉泳樺
上列
當事人間原告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經陳報價額核定計為新臺幣(下同)1 萬13
2 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壹仟元整)。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