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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4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15號 原   告 合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良 訴訟代理人 賴宗文 被   告 劉泳樺 上列當事人間原告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經陳報價額核定計為新臺幣(下同)1 萬13 2 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壹仟元整)。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