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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4號 原   告 楊順仁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鉦勝興業有限公司 及被告徐銘浩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 萬0,60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 萬0,100 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