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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4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46號 原   告 伸坪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琨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志嘉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58,63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