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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4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56號 原   告 申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瑞忠 被   告 右昀營造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貝慧 被   告 陳致祥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 萬1,103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3 萬3,86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3 萬3,368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