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66號
原 告 艾密斯無線創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李誌誠
被 告 悅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湧泉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向本院
聲請對被告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1,906
元(利息、
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
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69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190 元。二、提出
準備書
狀及
繕本各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