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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4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84號 原   告 豐益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裕 被   告 富順雜糧行即施玉琴       尚岳宏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勝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7,82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6,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