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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   告 緯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書岑 被   告 鎧銚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佩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2 萬6,52 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 萬6,53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 萬6,037 元(柒萬陸仟零參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