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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4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2號 原   告 巨豐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明仁 原   告 蕭宇晟 訴訟代理人 賴淑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95,945 元(伍拾玖萬伍仟玖佰肆拾伍元)(計算式 :495,945 元+100,000 元=595,94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6,500 元(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