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2號
原 告 巨豐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明仁
原 告 蕭宇晟
訴訟代理人 賴淑霞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95,945 元(伍拾玖萬伍仟玖佰肆拾伍元)(計算式
:495,945 元+100,000 元=595,94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6,500 元(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