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13號
原 告 伯飛特運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志
被 告 遠雄大學劍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炳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8,089 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0,350元,
惟原告前所繳調解之
聲請費1,000 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 項規定,得以之扣抵,原告尚應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9,3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