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5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13號 原   告 伯飛特運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被   告 遠雄大學劍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炳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8,089 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0,350元,原告前所繳調解之聲請費1,000 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 項規定,得以之扣抵,原告尚應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9,3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