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5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55號 原   告 台灣國際住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宇田津信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4,180.4元,折合新臺幣(下未註   明者均同)為2,161,246 元【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   時即民國109 年7 月20日臺灣銀行牌告本行買入現金匯率美   金1 元兌換29.135元計算,計算式:美金(25698.75+48,4   81.65 )元×29.135=2,161,24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原告尚應補繳21,98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