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55號
原 告 台灣國際住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宇田津信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4,180.4元,折合新臺幣(下未註
明者均同)為2,161,246 元【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
時即民國109 年7 月20日臺灣銀行牌告本行買入現金匯率美
金1 元兌換29.135元計算,計算式:美金(25698.75+48,4
81.65 )元×29.135=2,161,24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2,4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原告尚應補繳21,983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1 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