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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5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66號 原   告 高陳阿愛 原   告 高奇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被   告 高志煌       金寶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光澯 訴訟代理人 王崇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 萬元(以原告 陳報交易價額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