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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5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79號 原   告  曾朱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王暐凱律師 被   告  荃球聯合建築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時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許品逸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書記官  李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