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79號
原 告 曾朱
訴訟
代理人 周福珊
律師
王暐凱律師
被 告 荃球聯合建築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謝時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許品逸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
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書記官 李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