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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5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裁定公司解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95號 聲 請 人 王彩欽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歐美迪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歐美迪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為 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 款規定, 應徵收聲請費3,000 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