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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6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04號 原   告 晟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全 被   告 統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統信營造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 年司促字第10156 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4 萬3,251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 萬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萬9,505 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   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   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