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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6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16號 原   告 雙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和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律師 被   告 董雅玲即麗宸汽車材料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1萬9,405 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8,9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