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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6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20號 原   告 曾玟迪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赫碩室內設計有限公司、界陽大司室內設計有限 公司、馬健凱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4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