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20號
原 告 曾玟迪
訴訟
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赫碩室內設計有限公司、界陽大司室內設計有限
公司、馬健凱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4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