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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4號 原   告 高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進 被   告 劉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0萬5,55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6,40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 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15萬5,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竣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