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6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41號 原   告 梁麗蘭 被   告 陽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江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 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及信託法第12條第2 項 規定之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 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執行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限 制或排除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本件原告訴之 聲明內容為請求撤銷本院109 年度司拍字第279 號強制執行事件 ,及請求撤銷併案執行即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1275號執行事件 ;該等執行事件之拍賣標的為原告名下之新北市○○區○○路○○ ○ ○○ ○○ 號及未登記部分建物及其坐落土地(以下合稱為系爭 不動產)。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本於其異議權請求排除 強制執行所能獲得之利益即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準;且原告 所有聲明,經濟上利益同一,訴訟標的價額毋庸併算。而系爭不 動產之交易價值為新臺幣(下同)931 萬5700元,有永大不動產 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之不動產鑑定報告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931 萬5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萬326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 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