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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5號 原   告 正忠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岳 被   告 優加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麗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3,693,209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484,5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84,06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