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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8號 原   告 莊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正飛 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律師 被   告 兆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財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5,660 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0,68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10,1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