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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6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92號 原   告 鍏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文浩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筱涵律師 被   告 新北市立秀峰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蔡春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1,208 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