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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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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7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01號 原   告 欣鋼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奕閔 被   告 崴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義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067 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秉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