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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7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22號 原   告 兆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檜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榮崇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王榮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288,9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4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9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