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26號
原 告 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翔峰
被 告 歐比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德卿
被 告 盟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金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