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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7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26號 原   告 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翔峰 被   告 歐比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德卿 被   告 盟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金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