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49號
原 告 逢源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素惠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0,257 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