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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7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49號 原   告 逢源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惠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0,257 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