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54號
原 告 美麗寶島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菁芳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
律師
被 告 瑞陞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禎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
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應徵第一
審
裁判費18萬8,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8萬7,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
納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