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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7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62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被   告 大順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訓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 萬7,9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5,45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