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 年度補字第1778號
原 告 台灣田中貴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七田 巧
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
律師
翁焌旻律師
林子堯律師
被 告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51萬6,542.11元,依原告民國109
年8 月18日起訴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 :29.75 計
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6 萬7,128 元(計
算式:51萬6,542.11元×29.75=1,536 萬7,128 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7,256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
判費500 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14萬6,756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