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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8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09號 原   告 蔣武鏞 上列原告與被告玄成科技有限公司、柯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36 萬9,59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4,463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