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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8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23號 原   告 上立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均彥 訴訟代理人 高逸軒律師 被   告 錦德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自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0,000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