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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8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31號 原   告 國洲石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海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張欣潔律師       施又丞律師 被   告 鉅聖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63, 426元,應繳裁判費46,24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45,7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