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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8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欠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36號 原   告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晏德 代 理 人 石文樵 被   告 億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562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9,690 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裁判費9,19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各1 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