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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8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37號 原   告 龍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福財 被   告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參萬伍仟柒佰肆拾   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玖佰肆拾元。扣除原告前繳   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陸仟肆佰肆   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