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37號
原 告 龍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福財
被 告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參萬伍仟柒佰肆拾
貳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陸仟玖佰肆拾元。扣除原告前繳
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陸仟肆佰肆
拾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及
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
乃瑩
以上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雅真